互动式治理的三个模式

  顾昕

  治理这一概念在学界、政界和社会各界中流行开来,本身就蕴含着对社群治理的憧憬。人们不再认为传统的、等级化的行政化治理是国家行动或政府行为的唯一方式,甚至在有的领域也不应该是主要的方式。在国家从统治向治理转型的大背景下,将社群治理纳入行政治理就成为政府转型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治理浪潮的冲击下,自上而下的驾驭已经不再是有为政府唯一的身份特征,行政化治理已经被多方行动者参与其中的互动式治理所取代。这一过程,不仅改变了治理的性质,而且也改变了政府。互动式治理不同于以国家为中心的、自上而下式的、行政化的传统式治理,而是通过被治理者参与的制度化和常规化以及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的平等互动,推动公共政策的理性决策和有效实施。在此过程中,政府或公共部门在治理的治理(即所谓“元治理”)中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重要的是,政府与社会经济行动者之间的互动推动着政府行动的转型。

  传统式公共治理以行政机制为主导,即政府以自上而下的、命令与控制的方式进行治理。与之相反,在互动治理中,行政机制不再发挥主导作用,而社群机制和市场机制的重要性凸显出来,网络、伙伴和准市场成为互动治理的三大身份标签。互动式治理与行政化治理的实质性区别,在于社群机制被引入到国家、市场和社会行动者之间的网络建设及其对所涉社会经济政治事务的治理当中。简言之,社群机制的制度化是互动式治理的核心特征。

  互动式治理的具体操作形式有三:关系型契约主导的准市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民主网络。

  准市场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宠儿。对于那些相对比较标准化的公共服务,政府要么通过合同购买的方式外包给民间的服务提供者,要么对公共部门实施内部市场化改造,将购买者与服务者分开,让公立的服务提供者法人化。然而,如果购买者和服务者只是两个分立的纯市场主体,那么契约化就存在着高昂的交易成本,契约失灵常常由此而发生。互动式治理范式的早期发展强调市场机制的行政嵌入性,即从自我规制的准市场走向政府指导监督下的准市场。互动式治理的成熟范式对单纯引入市场机制的准市场进行了更完整的改造,通过引入社群机制并使之嵌入到行政机制之中,让订立和执行契约的过程建立在制度化互动所产生的信任的基础之上,从而形成一种关系型契约化模式。

  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有不同的形式:有些基于非正式关系,有些基于正式的协议(契约);有些私立行动者需要做出财务贡献,并分担风险,有些则只是提供服务。无论何种形式,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建构了一种“结构化的合作”,在此过程中,合作伙伴通过社群治理所建构的共享价值观和协作性规范,正是结构化的体现。

  民主网络呈现为多方行动者平等的、横向的关联,其参与者相互依赖但又独立自主。民主网络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非正式的网络,也包括正式的联盟、协会等;既有公共部门内部的组织间网络,也包括公私行动者之间的网络(如政策网络),以及民间行动者之间的网络(如民间产学研联盟)。在互动式治理的过程中,“网络建构”和“网络维护”是不可或缺的。“网络建构”所应对的事项多种多样,既包括知识共享,联合行动的协调,也包括共同目标的确定,解决方案的形成;网络维护的核心事项是社群共同规范和组织结构的维护。

  (摘编自3月4日《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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